多项契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
本报北京9月1日讯 记者蔡岩红 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9月1日起施行。记者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按照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完成了地方授权事项工作,明确了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减免优惠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契税法规定,省(区、市)在3%至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省(区、市)可以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情形进行减免优惠。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说,“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此外,就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了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城镇职工按规定*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和不在上述区域的,分别适用7%、5%和1%的税率。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已陆续发布通知,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具体范围。
“在纳税人所在地方面赋予地方更灵活的管理权限,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刘宜表示,在基本税制要素全国统一的基础上,各地结合城市维护建设税征管实际,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具体范围,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据了解,就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施行,税务总局已陆续发布了税法配套操作文件,调整了相关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要求,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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